呼和浩特借款催收律师

法律服务热线

15754882570
律师信息
刘荣建-呼和浩特借款催收律师照片展示

刘荣建律师

  • 所属律所:

    北京策略(呼和浩特)律师事务所

  • 执业证号:

    11501201710501943

  • 电话:

    15754882570

  • 地址:

   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15号绿地中央广场蓝海大厦B座9楼1#2#15#16

网站介绍
您的位置: 首页 律师文集 借款催收

民间借贷利率超过银行4倍不受法律保护 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特点及对策

发布时间:2024年10月22日 来源:呼和浩特借款催收律师
[导读]:  刘荣建律师,呼和浩特借款催收律师,现执业于北京策略(呼和浩特)律师事务所,法律功底扎实,执业经验丰富,秉承着“专心、专注、专业”的理念,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、每一个案件。所办理的案件,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。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、维护正

 刘荣建,呼和浩特借款催收律师,现执业于北京策略(呼和浩特)律师事务所,法律功底扎实,执业经验丰富,秉承着“专心、专注、专业”的理念,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、每一个案件。所办理的案件,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。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、维护正义的信念,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。

民间借贷利率超过银行4倍不受法律保护

  在借贷过程中,当事人约定利息时,要严格依法进行,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部分将不受法律保护。  日前,湘桥法院审结了一宗民间借贷纠纷案件。  林某因经营生意需要,于2013年6月2日向卢某借款10...



  在借贷过程中,当事人约定利息时,要严格依法进行,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部分将不受法律保护。


  日前,湘桥法院审结了一宗民间借贷纠纷案件。


  林某因经营生意需要,于2013年6月2日向卢某借款100万元,并立下借条,约定月息2分。借款期限届满后,林某没有付还卢某借款本金及利息,卢某遂向湘桥法院提起诉讼,请求林某偿付本金及约定利息。


  湘桥法院经审理认为,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》第6条;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,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,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。超过此限度的,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;的规定,该案双方约定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%计,利率超过了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,超过部分不予支持,其余可予支持。综上,湘桥法院判令林某付还卢某本金100万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支付利息。


  法官提醒:随着经济发展,民间借贷在不断兴盛。但在借贷过程中,要防范出现高利贷。当事人约定利息时,要严格依法进行,否则,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部分将不受法律保护。







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特点及对策

基层法院的民事案件中,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比较大,但一直被看做是比较简单的案件。的确,大多数的民间借贷案件主体明确、标的额较



基层法院的民事案件中,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比较大,但一直被看做是比较简单的案件。的确,大多数的民间借贷案件主体明确、标的额较小、权利义务关系简单,比较容易处理,但从审理的情况看,还存在着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。笔者对已审结的民间借贷纠纷进行分析,发现此类案件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:


1、借款手续不完备。民间借贷一般发生在熟人之间,碍于情面有时可能不写欠条或还款时不及时收回欠条,或者没有利息及借款期限方面的约定,从而存在一定的风险。


2、担保方式不明确。民间借贷的担保最常见的有两种,即保证和抵押,但借贷的双方在有保证人保证时往往只让保证人签个字,也不注明是保证人,为以后出现纠纷法院处理时确定不了是保证人还是见证人埋下隐患。还有的仅写明为;担保人×××;,具体的权利义务未注明,为将来产生纠纷埋下了隐患。


3、借款目的不明确。在个别案件中,一方为了达到离婚或者多分割甚至独占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,而给另一方随意写借条,没有写明借钱的目的及用途,数额往往较大,离婚后另一方便持该借条将其诉至法院,要求按条还钱。


4、出现高利贷苗头。这种高利贷往往会以合法的形式出现,有的借款人在借款的同时就已扣除高额利息,借据可能只出现借款数额甚至连利息都未约定,如借款10万元,约定借款期限三个月,出借时只交付8万元,欠据则载明10万元。出现这类纠纷,当事人往往无法举证证明事实本来的真相。


上述特点与借贷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常识淡薄、缺乏有很大的关系。鉴于民间借贷行为的不规范导致纠纷多发,并且在审理过程中,某些重要事实的真伪难以鉴别,为了减少纠纷,便于人民法院更好的审理这类案件,应该做好以下几点:


1、借助新闻媒体等社会各界力量加大对这类案件的宣传力度,通过典型案例,以案说法,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,从而引导民间借贷向规范化、合法化发展。


2、结合正在开展的送法下乡活动,进行普法宣传,告诫人们在进行民间借贷行为上要从防范风险、完善合同、遵守法律等方面有效预防发生纠纷,提高化解纠纷的能力,从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。







刘荣建-呼和浩特借款催收律师照片展示
文章来源:呼和浩特借款催收律师

律师:刘荣建[内蒙古-呼和浩特]

北京策略(呼和浩特)律师事务所

转载请注明出处呼和浩特借款催收律师 本文链接:http://hhjkcs.zhaiwulaw.cn [复制链接]
Copyright © 2008-2020

呼和浩特借款催收律师

版权所有| 国家信息产业备案:闽ICP备08005907号 网站支持:大律师网